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1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其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
A通知補辦正確答案
B催告補辦,經催告而仍不補辦者,處新臺幣9百元罰鍰
C受理甲之申請,並處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罰鍰
D受理申請,若戶籍登記資料因未校正而致登載不實,責任由甲自負
A正確答案
拒絕配合查對校正戶籍者,請領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先通知其補辦,而非直接受理或逕行裁罰。
為什麼答案是 A
戶籍登記事項未經查對校正者,戶政事務所於受理請領證明時,應先通知其補辦查對校正,屬程序上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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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拒絕配合查對校正戶籍者,請領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先通知其補辦,而非直接受理或逕行裁罰。
遇「拒絕查對校正」情境,先思考「通知補辦」是第一道程序,尚未進入罰鍰階段,直接排除有罰鍰的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戶籍登記事項未經查對校正者,戶政事務所於受理請領證明時,應先通知其補辦查對校正,屬程序上的第一步。
B✕ 陷阱
本題情境尚未到催告及罰鍰階段,且罰鍰金額為誘答設計,容易讓人誤以為直接可處罰。
C✕ 陷阱
不能逕行受理並裁罰,須先踐行通知補辦程序,此選項跳過正確步驟。
D✕
戶政機關仍應依法先通知補辦,而非放任受理並將登載不實責任全推給當事人。
拒絕查對校正之相關處置
| 情境 | 法規依據 | 處置方式 |
|---|
|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 | 戶籍法第72條 | 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
| 請領各項證明時,發現未經查對校正 |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 | 應通知補辦 |
本題陷阱在於把「通知補辦」與「催告未辦處罰鍰」兩個不同階段混為一談,選項刻意把後段的罰鍰或責任歸屬提前套用在初期情境,誤導考生跳過正確的通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