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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1012單選題

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席董事,甲為董事長。甲因個人因素久久拒絕召集董事會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唯一召集權人,無人可替代甲召集董事會
B乙或丙各自以書面請求召集並經15日後即得召集董事會
C乙與丙共同以書面請求召集並經15日後即得召集董事會正確答案
D因甲怠於行使職務,監察人丁即可代甲行使召集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203條之1:過半數董事書面請求經15日未召集,即可自行召集董事會。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項,過半數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長15日內不召集者,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乙丙2人為3席之過半數,完全符合。

考點:舊法陷阱考點:過半數要件考點:少數董事召集權考點:監察人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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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