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4 年第 5 題單選題
甲為外籍人士,民國 90 年歸化我國國籍時,依法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仍具外國國籍。甲長期熱心公眾事務,於民國 110 年當選鄉民代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歸化者,當選無效
B甲仍具外國籍,不得擔任任何公職
C甲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 1 年內完成並取得證明正確答案
D應由內政部解除其公職
C正確答案
兼具外國籍者擬任受國籍限制公職,須就職前放棄外國籍,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為什麼答案是 C
完全對應國籍法第20條末項:擬任受國籍限制公職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兼具外國籍者擬任受國籍限制公職,須就職前放棄外國籍,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看國籍法第20條最後一項『就職前放棄+1年內完成證明』,直接對應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歸化者本身仍可擔任公職,並非一律當選無效,國籍法給予兼具外國籍者就職後補正期間,故非當然無效。
B✕ 陷阱
並非『不得擔任任何公職』,而是擬任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須依法定程序放棄外國籍並取得證明,要件達成即可擔任。
C✓ 正確
完全對應國籍法第20條末項:擬任受國籍限制公職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D✕
鄉(鎮、市)民代表屬民選公職,依國籍法第20條應由內政部解除其『公職』而非『解除公職』之描述須以法定程序為前提;且本題重點在補正期間,並非逕由內政部解除。
國籍法第20條:兼具外國籍者任公職之處理
| 情形 | 處理方式 |
|---|
| 擬任受限制公職(事前) | 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籍,1年內完成喪失並取得證明 |
| 已擔任公職(事後違反) | 民選鄉鎮市代表等由內政部等機關解除其公職 |
| 例外得保留外國籍 | 公立大學校長、特定技術契約聘用、僑務諮詢無給職等經核准者 |
本題甲尚在就任程序階段,重點是『事前補正』而非『事後解職』。考生易誤選A或D,把『歸化兼具外國籍』直接當成當選無效或逕予解職。實際上國籍法給予就職前放棄並於1年內完成證明的緩衝期,達成即合法任職,故正解為C。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