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本項職權之法律性質為:
D正確答案
為救護生命迫切危害而進入住宅,屬無法先踐行義務程序的即時強制。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執行法第36、40條,為救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屬即時強制的「對住宅之進入」。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為救護生命迫切危害而進入住宅,屬無法先踐行義務程序的即時強制。
關鍵字「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 來不及下令 = 即時強制。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對一般人民或下屬所發的抽象規範,屬於法規範層次,與個案進入住宅的事實行為無關。
B✕
行政契約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進入住宅救人是單方強制力行使,無契約關係。
C✕ 陷阱
直接強制須先有處分命相對人履行義務、經間接強制無效後才使用;本題是緊急情況來不及下令,屬即時強制而非直接強制。
D✓ 正確
依行政執行法第36、40條,為救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屬即時強制的「對住宅之進入」。
行政執行方法比較
| 類型 | 前提 | 舉例 | 法源 |
|---|
| 間接強制 | 有處分課予義務未履行 | 代履行、怠金 | 行執法§28以下 |
| 直接強制 | 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 | 拆除、斷水電 | 行執法§28、§32 |
| 即時強制 | 情況急迫無暇下處分 | 管束、進入住宅、扣留物品 | 行執法§36以下 |
考生容易把「強制進入住宅」直覺選「直接強制」,但直接強制的前提是已有處分且間接強制無效。本題情況是迫切危害、來不及下令,屬即時強制的典型態樣(對住宅、建物之進入)。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