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下列有關臺灣地區法人、團體的敘述,何者正確?
A絕對不可以和大陸地區黨務、行政機關(構)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
B絕對不可以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
C經主管機關許可,可以與大陸地區對臺政治工作機關進行合作行為正確答案
D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不受任何限制
答案與詳解
正確。大陸地區涉及對臺政治工作之機關(構)、團體,屬第33條之1明文列舉的敏感合作對象。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如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其進行合作行為;關鍵是「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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