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本題適用105年考試當時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乙種旅行業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300萬元,在國內每增設1家分公司須增資75萬元。高雄總公司另設臺北、臺中共2家分公司,故為300萬元+75萬元×2=450萬元,選D。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105年當時」的實收資本總額,不是現行金額,也不是保證金或履約保證保險。計算式:乙種旅行業300萬元+國內分公司2家×75萬元=450萬元。
逐選項分析
A✕
600萬元是105年當時甲種旅行業本公司最低實收資本總額;本題為乙種旅行業,且另有2家分公司,不能直接套用甲種旅行業的基本門檻。
B✕
依105年當時第11條計算,乙種旅行業基本額300萬元,加設2家國內分公司各75萬元,合計為450萬元;550萬元不符合本題的法定計算結果。
C✕ 陷阱
500萬元是將乙種旅行業每家分公司增資額誤套為100萬元時的結果,即300萬元+100萬元×2。105年當時100萬元是甲種旅行業每增設1家國內分公司的增資額;乙種旅行業應為每家75萬元。
D✓ 正確
正確。105年當時《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乙種旅行業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300萬元;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1家,須增資75萬元。本題設立臺北、臺中2家分公司,計算為300萬元+75萬元×2=450萬元。
旅行業實收資本總額:105年本題適用舊制與現行規定對照
| 旅行業類別 | 105年本題適用:本公司最低額 | 105年本題適用:每增設1家國內分公司 | 本題計算 | 現行第11條:本公司最低額 | 現行第11條:每增設1家國內分公司 |
|---|
| 綜合旅行業 | 3,000萬元 | 150萬元 | 不適用 | 3,000萬元 | 150萬元 |
| 甲種旅行業 | 600萬元 | 100萬元 | 不適用 | 600萬元 | 100萬元 |
| 乙種旅行業 | 300萬元 | 75萬元 | 300萬元+75萬元×2=450萬元 | 120萬元 | 60萬元 |
本題正解D僅適用於105年考試時的舊制。交通部於108年9月23日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後,乙種旅行業最低實收資本總額已調整為120萬元,每增設1家國內分公司增資60萬元;若依現行規定計算2家分公司,為120萬元+60萬元×2=240萬元,並非本題選項D的4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