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申請於高雄市開設乙種旅行業,同時在臺北市與臺中市設立分公司,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其實收資本總額至少須為新臺幣多少元?
A600萬元
B550萬元
C500萬元
D450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確。105年當時《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乙種旅行業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300萬元;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1家,須增資75萬元。本題設立臺北、臺中2家分公司,計算為300萬元+75萬元×2=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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