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4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且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如確有變更需要,其會計科目變更之核定,應通知下列何機關?
A該管各級政府
B該管主計機關
C該管審計機關正確答案
D該管上級機關
C正確答案
會計科目變更由主計機關核定,並應通知審計機關,考題常混淆核定與通知機關。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科目變更由主計機關核定後,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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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會計科目變更由主計機關核定,並應通知審計機關,考題常混淆核定與通知機關。
看到「會計科目變更」,記住「主計核定、審計通知」,題目問通知機關,秒選審計機關。
逐選項分析
A✕
法規並未規定會計科目變更需要通知該管各級政府,屬於干擾選項。
B✕ 陷阱
該管主計機關為會計科目變更的「核定」機關,而非題目所問的被「通知」機關。
C✓ 正確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科目變更由主計機關核定後,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故為正解。
D✕
法規並未規定會計科目變更需要通知該管上級機關,屬於干擾選項。
會計科目變更程序
| 程序 | 負責機關 | 法源依據 |
|---|
| 核定 | 該管主計機關 | 會計法第25條 |
| 通知 | 該管審計機關 | 會計法第25條 |
題目問的是「通知」機關,而非「核定」機關。考生若未看清題幹,極易誤選核定機關(該管主計機關),務必仔細審題,區分核定與通知的不同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