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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農業民法概要、作物學11418單選題

甲委託乙修繕店面,約定須於11月1日前完成,否則甲無法在雙11購物節開幕。乙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延,11月1日仍未完成。請問甲可為下列何項主張?

A僅能請求減少報酬
B契約當然無效
C不得解除契約
D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承攬契約中,若以特定期限完成為契約要素(如趕上開幕),承攬人遲延時,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以特定期限完成為契約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考點:一般遲延效果考點:契約效力考點:解除權之發生考點:定期行為遲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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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