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6 年第 3 題單選題
花蓮公司因會計作業疏失,就一筆5,000萬元銷售(未含稅),逾期一個月才開立發票給買受廠商,稽徵機關查獲後,因未涉及逃漏稅,擬以未依規定給與憑證之規定論處,則本件最高可裁處罰鍰多少?
A100萬元正確答案
B250萬元
C500萬元
D本件僅過失非故意,應免罰
A正確答案
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逾 100 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A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者,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以下罰鍰,且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若按 5% 計算,5,000 萬 × 5% = 250 萬,仍受 100 萬上限封頂,故最高為 100 萬。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逾 100 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4條:5%以下罰鍰設有 100 萬元天花板,再大金額都只罰到 100 萬。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者,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以下罰鍰,且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若按 5% 計算,5,000 萬 × 5% = 250 萬,仍受 100 萬上限封頂,故最高為 100 萬。
B✕ 陷阱
250 萬是若按 5% 上限計算(5,000 萬 × 5%)的結果,但忽略了第44條設有「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的上限,這是最常見的陷阱答案。
C✕
500 萬遠超過第44條的法定上限 100 萬,明顯錯誤。
D✕ 陷阱
行政罰法第7條雖規定過失亦可處罰,未給與憑證之違章行為不以故意為必要,過失即可處罰,非免罰事由。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罰鍰計算
| 項目 | 內容 | 本題適用 | 結果 |
|---|
| 違章行為 | 未依規定給與/取得/保存憑證 | 逾期開立發票 | 該當 |
| 罰鍰比例 | 查明認定總額處 5%以下 | 若按 5% 計算:5,000萬 × 5% | 250 萬 |
| 法定上限 | 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 | 封頂 100 萬 | 100 萬 |
| 主觀要件 | 故意或過失皆罰 | 會計疏失(過失) | 仍應處罰 |
陷阱在於 B 選項「250 萬」,考生若只記得「5% 罰鍰」而忘了「最高 100 萬」的上限條款,就會落入計算陷阱。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 100 萬上限是 99 年修法後加上去的重要限制,必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