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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621單選題

張先生105年綜合所得總額2,000萬元,當年分別贈與育幼院200萬元及兒子300萬元。對於此兩筆金額,有關課稅規定為何?

A一年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故應課贈與稅28萬元
B一年贈與總額低於2,500萬元,故應課贈與稅50萬元
C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額400萬元,另應課贈與稅8萬元
D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額200萬元,另應課贈與稅8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捐贈育幼院屬列舉扣除額(不課贈與稅),贈與兒子才課贈與稅,超過免稅額220萬部分課10%。

為什麼答案是 D

捐贈育幼院200萬可全額列舉扣除(未超過所得20%上限400萬);贈與兒子300萬,扣除免稅額220萬後,(300-220)×10%=8萬贈與稅。完全符合規定。

考點:公益捐贈不課贈與稅考點:免稅額誤用考點:列舉扣除額上限考點:捐贈+贈與正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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