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105年綜合所得總額2,000萬元,當年分別贈與育幼院200萬元及兒子300萬元。對於此兩筆金額,有關課稅規定為何?
A一年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故應課贈與稅28萬元
B一年贈與總額低於2,500萬元,故應課贈與稅50萬元
C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額400萬元,另應課贈與稅8萬元
D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額200萬元,另應課贈與稅8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捐贈育幼院200萬可全額列舉扣除(未超過所得20%上限400萬);贈與兒子300萬,扣除免稅額220萬後,(300-220)×10%=8萬贈與稅。完全符合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