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6 年第 23 題單選題
李四就名下一筆土地成立自益信託,並移轉予受託人陳會計師,關於該筆信託土地應如何計算地價稅?
A若用途供李四住宅自用,適用千分之二稅率
B適用單一稅率千分之十
C合併李四在同一轄區內所有之土地計算地價總額正確答案
D合併陳會計師在同一轄區內所有之土地計算地價總額
C正確答案
信託土地地價稅應與委託人在同轄區其他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自益信託情形)。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自益信託)。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信託土地地價稅應與委託人在同轄區其他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自益信託情形)。
自益信託→看委託人;受託人只是名義人,不與其自有土地合併。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須「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信託後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且受託人非自住,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B✕ 陷阱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並無「單一稅率千分之十」之規定。千分之十僅是基本稅率的起徵點。
C✓ 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自益信託)。
D✕ 陷阱
雖然受託人陳會計師是形式上所有權人與納稅義務人,但法律特別規定不與受託人自有土地合併,而是與委託人(或受益人)合併,避免藉信託規避累進稅率。
信託土地地價稅合併計算對象
| 信託類型 | 受益人 | 合併計算對象 | 法源 |
|---|
| 自益信託 | 委託人本人 | 委託人在同轄區其他土地 | 土稅法§3-1 |
| 他益信託(契約明定) | 特定受益人 | 受益人在同轄區其他土地 | 土稅法§3-1 |
| 他益信託(未明定/不特定) | 不特定 | 委託人在同轄區其他土地 | 土稅法§3-1 |
信託制度中「納稅義務人」和「合併計算對象」是兩回事!受託人繳稅,但合併計算是看委託人(或受益人)。D 選項就是利用這個混淆,誤以為誰是納稅義務人就跟誰的土地合併,實際上法律特別規定要回歸實質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