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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87單選題

王大方在臺北市持有土地若干筆,其申報地價總額為 800 萬元;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王大方將其中一筆申報地價 400 萬元之土地,採自益信託方式委託給律師陳小明擔任受託人。陳小明在接受此土地委託前,名下原有臺北市土地一筆,申報地價總額為 600 萬元。若臺北市 108 年累進起點地價為 400 萬元,且兩人持有的土地均不適用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則該筆信託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及 108 年全年地價稅額分別為何?

A王大方,5 萬元
B王大方,5.2 萬元
C陳小明,5 萬元正確答案
D陳小明,5.2 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信託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陳小明;但與委託人其他土地合併累進計算地價稅。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陳小明。計算時信託土地視為委託人王大方所有,與王其他400萬合併共800萬。800萬=累進起點400萬×2倍,適用第二級稅率15‰,減累進差額。該筆土地稅額=(400萬×15‰−400萬×5‰×0.5)÷2≈5萬。

考點:納稅義務人誤認考點:合併對象錯誤考點:信託土地課稅考點:累進計算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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