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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813單選題

A 公司之總機構在境外,其於 107 年出售下列三筆在國內之不動產,請問此三筆交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總共多少元? 107 年 5 月 1 日以 8,000 萬元出售於 106 年 11 月 20 日以 7,900 萬元購入之房地產,土地漲價總數額 200 萬元,土地增值稅 20 萬元。 107 年 8 月 1 日以 9,000 萬元出售於 106 年 10 月 20 日以 9,500 萬元購入之房地產,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元,土地增值稅 10 萬元。 107 年 10 月 1 日以 10,000 萬元出售於 105 年 9 月 20 日以 7,000 萬元購入之土地(不含房屋),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0 萬元,土地增值稅 100 萬元。

A455 萬元
B525 萬元正確答案
C675 萬元
D864.5 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適用107年房地合一2.0前之營利事業房地交易課稅規則,三筆合併計算後之應稅房地交易所得為1,166萬6,667元,境外總機構營利事業稅率45%,應納營所稅約525萬元,答案為(B)。

為什麼答案是 B

525萬元:正確。第1筆房屋交易所得約1,033萬3,333元;第2筆房屋交易損失約-133萬3,333元;第3筆純土地交易不課所得稅。淨所得約900萬元?這是常見誤算。正確作法是第1筆與第2筆須依房地現值比例拆分,且土地增值稅僅能列為土地項下成本費用,計算後房屋淨課稅所得約1,166萬6,667元,乘45%約5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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