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6 年第 12 題單選題
總機構在境內的新北公司於105年5月購入位於新竹的廠房土地,持有未逾1年即出售,關於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該筆土地部分的交易所得免稅
B因持有期間未滿1年,應按45%稅率分開計稅
C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稅正確答案
D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納稅額應減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C正確答案
105年房地合一1.0時期,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之所得,不論持有期間長短,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為什麼答案是 C
命題時(房地合一1.0)境內營利事業應併入營所稅計稅;現行法(房地合一2.0)已改為分開計稅,本選項已過時。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5年房地合一1.0時期,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之所得,不論持有期間長短,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注意時空背景!105年房地合一1.0,境內營利事業沒有分開計稅,一律併入營所稅;個人與境外營利事業才有45%分開計稅。
逐選項分析
A✕
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稅新制,土地交易所得不再免稅,須納入新制課稅範圍。
B✕ 陷阱
命題時(房地合一1.0)境內營利事業無分開計稅規定;現行法(房地合一2.0)已修正為持有1年內按45%分開計稅。
C✓ 正確
命題時(房地合一1.0)境內營利事業應併入營所稅計稅;現行法(房地合一2.0)已改為分開計稅,本選項已過時。
D✕ 陷阱
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得減除的是「土地漲價總數額」,且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扣抵應納稅額。
房地合一稅1.0 vs 2.0 (境內營利事業)
| 項目 | 房地合一1.0 (105~110.6) | 房地合一2.0 (110.7起) |
|---|
| 課稅方式 |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分開計稅 |
| 持有1年以內稅率 | 17% (營所稅率) | 45% |
| 持有1~2年稅率 | 17% (營所稅率) | 35% |
| 持有超過2年稅率 | 17% (營所稅率) | 20% |
本題為106年考題,時空背景為105年(房地合一1.0)。若以現行(110年7月起)房地合一2.0規定來看,境內營利事業持有1年內出售已改為45%分開計稅。考生須注意考古題的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