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5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違規紅燈右轉當場遭警查獲,警察開立罰單時,甲謊報自己為其雙胞胎弟弟乙,並在交通違規罰單三聯單上偽造乙簽名後交還警察,警察當場將其中違規人收受聯交予甲。甲應論以何罪?
A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正確答案
B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C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偽造公文書罪
A正確答案
在交通違規罰單上偽造他人簽名並交還警察,該簽收部分屬於私文書,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在罰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表示乙收受該罰單之意思,該簽收部分性質上為私文書。甲將其交還警察,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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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在交通違規罰單上偽造他人簽名並交還警察,該簽收部分屬於私文書,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罰單本體是公文書,但「簽收欄」是私人表示收受的意思,屬於私文書。簽名後交還警察,即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在罰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表示乙收受該罰單之意思,該簽收部分性質上為私文書。甲將其交還警察,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 陷阱
交通違規罰單本體雖為公務員製作的公文書,但違規人在上面的「簽收欄」簽名,是私人表示收受的意思,屬於私文書,而非公文書。
C✕ 陷阱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公務員對該事項無實質審查權。警察開立罰單時對違規人身分有查證義務(實質審查),故甲謊報身分不成立此罪。
D✕
甲偽造的是私人的簽收意思表示(私文書),並非偽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且其已將罰單交還警察,已達「行使」階段。
交通罰單偽造簽名之文書性質
| 文書部分 | 製作主體 | 文書性質 | 偽造後交還之罪名 |
|---|
| 罰單本體(舉發內容) | 警察(公務員) | 公文書 | (本題未偽造此部分) |
| 違規人簽收欄 | 違規人(私人) | 私文書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考生容易誤以為「罰單是警察開的,整張都是公文書」,進而選錯為偽造公文書。必須將罰單拆分為「警察記載的違規事實(公文書)」與「民眾簽名的收受證明(私文書)」來分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