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9 年第 4 題單選題
依預算法規定,裁減經費與預算節減暫列為準備之下列敘述①兩者皆屬對歲出預算執行之通案作為 ②裁減經費需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及總統以令裁減之 ③預算節減則由行政院協商主管機關後核定 ④裁減經費後不能動支,但預算節減後仍得專案申請行政院核准動支,何者正確?
D正確答案
裁減經費屬通案、須院會決議+總統令;預算節減由中央主計機關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並得專案申請動支。
為什麼答案是 D
②④皆正確。裁減經費程序嚴格(院會決議+總統令),效果為永久消滅;預算節減暫列準備,仍保留動支彈性,須專案報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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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裁減經費屬通案、須院會決議+總統令;預算節減由中央主計機關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並得專案申請動支。
記住:①通案 vs 個案(裁減才是通案);③節減程序為協商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故①③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①錯:僅「裁減經費」屬通案作為,「預算節減暫列為準備」則屬個案處理。②正確:裁減經費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由總統以令裁減。
B✕
②正確但③錯誤。預算節減暫列為準備,依預算法第69條應由中央主計機關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不得僅以行政院核定概括法定程序。
C✕
③錯誤如前述;④正確:裁減後該筆經費消滅不得動支,而預算節減僅暫列為準備,日後仍可專案申請行政院核准動支。
D✓ 正確
②④皆正確。裁減經費程序嚴格(院會決議+總統令),效果為永久消滅;預算節減暫列準備,仍保留動支彈性,須專案報行政院核准。
裁減經費 vs 預算節減暫列為準備
| 項目 | 裁減經費 | 預算節減暫列準備 |
|---|
| 性質 | 通案作為 | 個案處理 |
| 程序 | 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令 | 協商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 |
| 效果 | 永久消滅不得動支 | 暫列準備,仍得動支 |
| 動支方式 | 不可動支 | 專案申請行政院核准 |
①把「裁減經費」的通案性質套到兩者,實則預算節減是個案;③把「行政院核定」偷換成「協商主管機關後核定」。考生若未細讀條文差異,容易誤選包含①③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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