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09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須先向處罰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正確答案
B均由高等行政法院負責一審
C因交通裁決事件多屬輕微,故提起行政訴訟均不徵收裁判費
D均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
A正確答案
交通裁決事件採『逕行起訴』模式,不經訴願,由地方行政法院(現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升格)管轄、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徵收裁判費。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由原告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無須先經訴願程序,此為交通裁決事件之特色。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交通裁決事件採『逕行起訴』模式,不經訴願,由地方行政法院(現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升格)管轄、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徵收裁判費。
記關鍵字:『免訴願、地方管轄、簡易程序、要裁判費』,四個特色秒殺三個錯誤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由原告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無須先經訴願程序,此為交通裁決事件之特色。
B✕ 陷阱
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地方行政法院』(修法前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非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僅為上訴審。
C✕ 陷阱
交通裁決事件仍須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特別規定其裁判費標準(如起訴300元),而非不徵收。『輕微故免費』是常見陷阱。
D✕
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非通常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四大特色
| 項目 | 一般行政訴訟 | 交通裁決事件 | 法條 |
|---|
| 訴願前置 | 原則須訴願 | 免訴願,逕行起訴 | 行訴§237-3 |
| 管轄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 | 地方行政法院 | 行訴§237-2 |
| 審理程序 | 通常訴訟程序 | 準用簡易程序 | 行訴§237-9 |
| 裁判費 | 4,000元起 | 起訴300元(較低) | 行訴§237-5 |
交通裁決事件在行政訴訟體系裡是特殊管道,立法目的是「讓民眾快速、低成本救濟」,所以設計了四大配套:免訴願、降低裁判費到三百元、簡易程序、地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最容易搞混的是「低成本≠免費」——裁判費只是從四千元降到三百元,不是完全不收;另一個陷阱是以為行政訴訟都要跑高等行政法院,但交通裁決就是刻意下放到離民眾近的地方法院。判斷時只要記住:交通裁決的每個設計都在「降門檻」,但降低不等於取消,尤其裁判費是降額不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