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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 企劃管理類
105 年 · 第 6 題
共 2 類科共用卷
農會 企劃管理類
農會 保險業務類
民法概要
105 年
第 6 題
單選題
王甲教唆林乙打傷周丁,王甲與林乙應連帶對周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A
○(正確)
正確答案
B
✕(錯誤)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教唆者(造意人)依法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須與實行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造意人(即教唆者)視為共同行為人,必須與實際動手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敘述正確。
考點:共同侵權行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教唆者(造意人)依法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須與實行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秒殺技巧
看到「教唆/造意」或「幫助」,直接套用「視為共同行為人」,結論就是「連帶賠償」,本題敘述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共同侵權行為
✓ 正確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造意人(即教唆者)視為共同行為人,必須與實際動手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敘述正確。
B
共同侵權行為
✕
本題敘述完全符合民法關於造意人連帶責任之規定,因此選錯誤是不正確的。
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主體
角色
法律定義
責任態樣
共同行為人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教唆)
引起他人侵權犯意者
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責任)
幫助人
提供便利或協助侵權者
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責任)
陷阱提醒
考生可能受刑法「教唆犯」名詞影響,在民法中找不到「教唆」二字而懷疑。民法第185條使用「造意人」一詞,實質即指教唆者,依法視為共同行為人而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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