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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 企劃管理類
105 年 · 第 26 題
共 2 類科共用卷
農會 企劃管理類
農會 保險業務類
民法概要
105 年
第 26 題
單選題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
A
分別共有
B
公同共有
正確答案
C
區分所有
D
準共有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合夥財產的性質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合夥人全體共同擁有,無應有部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668條明文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考點:分別共有
考點:公同共有
考點:區分所有
考點:準共有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合夥財產的性質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合夥人全體共同擁有,無應有部分。
秒殺技巧
看到「合夥財產」秒選「公同共有」!合夥強調團體性,清算前不能隨便分家。
逐選項分析
A
分別共有
✕ 陷阱
分別共有是有「應有部分」的共有(如按比例持分),但合夥財產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故非分別共有。
B
公同共有
✓ 正確
依民法第668條明文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
區分所有
✕
區分所有通常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如公寓大廈)而各有其專有部分,與合夥財產的共有性質無關。
D
準共有
✕
準共有是指「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如地上權、債權)由數人共有,合夥財產包含所有權,故非準共有。
共有型態大比拚
型態
有無應有部分
能否自由處分/分割
常見例子
分別共有
有(按比例)
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可請求分割
數人合資買房(未約定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無(潛在應有部分)
不可自由處分、原則上不可請求分割
合夥財產、遺產(分割前)、祭祀公業
區分所有
專有部分+共有部分
專有部分可自由處分
公寓大廈
準共有
視其為分別或公同
依其 underlying 權利性質
數人共有一個商標權或債權
陷阱提醒
考生極易將一般數人合資購物的「分別共有」與「合夥」混淆。合夥具有強烈的團體性與事業目的,為維持合夥事業的存續,法律強制規定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合夥人不能主張自己佔多少比例而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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