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17 題單選題
甲以其所有市價新臺幣3000萬元之房屋一棟,向A產物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A公司承保半年後,甲因烹煮食物不慎引發火災,導致甲屋完全燒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保險契約無效
B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3000萬元,A公司得撤銷保險契約
C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保險契約僅於房屋實際價值內有效正確答案
D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3000萬元,A公司應以房屋實際價值理賠
C正確答案
超額保險的法律效果:善意超保僅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內有效,非全部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保險金額3000萬但實際價值僅2000萬屬超額保險,依保險法第76條第2項,無詐欺情事者,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限度內(即2000萬)為有效,超額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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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超額保險的法律效果:善意超保僅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內有效,非全部無效。
看到「超額保險」直接想:善意→實價內有效;惡意→契約無效+不退費。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超額保險並非使契約全部無效。依保險法第76條,善意之超額保險於保險標的價值限度內仍為有效,僅超額部分無效,並非整個契約無效。
B✕
房屋價值高於保險金額屬「一部保險(不足額保險)」,非超額保險,更非詐欺事由,A公司無撤銷權。此時依保險法第77條比例分擔損失即可。
C✓ 正確
正解。保險金額3000萬但實際價值僅2000萬屬超額保險,依保險法第76條第2項,無詐欺情事者,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限度內(即2000萬)為有效,超額部分無效。
D✕ 陷阱
房屋實際價值高於保險金額時屬不足額保險,保險人僅按保險金額3000萬為理賠上限,並依比例分擔,不會「以實際價值理賠」(超過保額部分非保險人責任)。
保險金額 vs 保險標的價值
| 類型 | 關係 | 善意效果 | 惡意效果 |
|---|
| 超額保險 | 保額 > 實價 | 於實價內有效(§76) | 契約無效,不退費 |
| 足額保險 | 保額 = 實價 | 完全填補 | — |
| 不足額保險 | 保額 < 實價 | 比例分擔(§77) | — |
A 選項最易誤選!考生常誤以為超額保險=契約無效。實則保險法採「部分有效原則」,僅超過實價部分無效,價值限度內仍有效,目的在保護善意要保人並貫徹損害填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