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保險人對下列情形是否要負賠償責任?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 ②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
A①②均為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正確答案
B①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②保險人仍應賠償
C①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②保險人仍應依比例賠償
D①②均為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A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98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護標的物義務所致或所增加之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依保險法第98條,①事故前未盡約定保護義務、②事故後未盡合理方法致損失擴大,兩者保險人皆免責,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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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98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護標的物義務所致或所增加之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
看到「未盡保護責任」「未盡合理方法」→ 直接鎖定保險人免責,兩者都不賠!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依保險法第98條,①事故前未盡約定保護義務、②事故後未盡合理方法致損失擴大,兩者保險人皆免責,不負賠償之責。
B✕ 陷阱
錯誤。②事故後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所「增加」之損失,保險人同樣免責,並非仍應賠償。易誤認為事故後損害已發生就要賠。
C✕
錯誤。保險法第98條採「全部免責」而非比例賠償,這是與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的混淆。
D✕
錯誤。本條效果是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並非賦予解除契約權。解除契約另有違反告知義務等事由。
保險法第98條:保護標的物義務
| 時點 | 義務內容 | 違反效果 | 法條依據 |
|---|
| 事故發生前 | 依約定盡保護保險標的物之責任 | 所致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保險法§98Ⅰ |
| 事故發生後 | 以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避免損失擴大 | 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保險法§98Ⅱ |
本題陷阱在於混淆「不賠償」與「比例賠償」「解除契約」三種效果。保護標的物義務的違反,法律效果單純是保險人免責,不涉及比例給付(那是不足額保險),也不產生解約權(那是違反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