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事項發生時,法律效果非為得解除保險契約?
A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正確答案
B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C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
D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A正確答案
火險標的部分損失時,雙方皆得終止契約,並非解除契約,考點在區分「終止」與「解除」。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保險法第82條,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效果是「終止」而非「解除」,終止僅向後失效,解除則溯及既往,兩者效果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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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火險標的部分損失時,雙方皆得終止契約,並非解除契約,考點在區分「終止」與「解除」。
看到「部分損失」直覺想到保險法82條的「終止權」而非解除權,其他三選項都是明文解除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82條,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效果是「終止」而非「解除」,終止僅向後失效,解除則溯及既往,兩者效果截然不同。
B✕
依保險法第57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契約之原因,此為法定解除事由。
C✕
依保險法第68條,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這是特約條款違反的法定解除效果。
D✕
依保險法第76條,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這是超額保險詐欺的解除事由。
保險契約「解除」與「終止」事由速記
| 情形 | 法條 | 效果 | 關鍵字 |
|---|
| 怠於通知 | 保險法§57 | 解除 | 應通知而未通知 |
| 違背特約條款 | 保險法§68 | 解除 | 特約違反 |
| 詐欺超額保險 | 保險法§76 | 解除 | 詐欺+超額 |
| 火險標的部分損失 | 保險法§82 | 終止 | 部分損失 |
| 危險增加未通知 | 保險法§60 | 終止 | 危險變動 |
題目用「得解除保險契約」誘導,但火災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時,保險法§82規定的是「終止權」而非「解除權」。考生若未精讀條文,容易把所有能讓契約失效的情形都當作「解除」,忽略「終止」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