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3 年第 29 題單選題
黃先生在 112 年 6 月因肝炎住院治療 10 天,出院後於 112 年 11 月 1 日向福泰人壽保險公司(簡稱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新臺幣 1,000 萬元,因未告知肝炎病史而以標準體承保。若黃先生於 113 年 5 月因猛暴性急性肝炎死亡,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時保險公司得知黃先生投保前有肝炎住院史卻未告知,則保險公司得如何處理?
A解除契約,已收保險費全數返還
B解除契約,已收之保險費無須返還正確答案
C終止契約,已收保費按日數比例返還
D主張契約無效,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B正確答案
違反告知義務且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無須返還保費(民§25)。
為什麼答案是 B
黃先生投保前有肝炎住院卻未告知,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估計(保§64),且死因即為肝炎,具因果關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依保§25,解除契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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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反告知義務且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無須返還保費(民§25)。
看到「未告知病史+相關疾病死亡」→ 解除契約+不退保費,選 B 秒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解除契約正確,但保險法第25條明定保險人無須返還保險費,不是「全數返還」。此為最常見陷阱選項。
B✓ 正確
黃先生投保前有肝炎住院卻未告知,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估計(保§64),且死因即為肝炎,具因果關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依保§25,解除契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保費。
C✕
「終止契約」僅向後失效,適用於危險增加等情形;違反告知義務是「解除契約」使契約溯及無效,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D✕
契約無效是自始當然不生效力(如違反強制規定),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屬「得解除」事由,不是無效事由,兩者性質不同。
保險契約三種失效態樣比較
| 態樣 | 發生事由 | 保費處理 | 法條 |
|---|
| 解除契約 | 違反告知義務(§64) | 保費不返還 | 保§25 |
| 終止契約 | 危險增加、欠繳保費 | 按日數比例返還未到期保費 | 保§60、§116 |
| 契約無效 | 惡意複保險、無保險利益 | 視情形返還或不返還 | 保§37、§17 |
最大陷阱是 A 選項!學生記得「解除契約」卻忘記保費處理方式,誤以為解除後要全數退還保費。實際上保險法§25明文規定「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這是對違反告知義務者的懲罰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