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3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某甲之父為自己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以某甲為受益人,某甲之父於保險期間之 112 年 5 月 1 日身故,某甲並同時知悉此事實,若無特殊情況,則某甲應於何期限前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否則將喪失保險金請求權?
A112 年 11 月 1 日前
B113 年 5 月 1 日前
C114 年 5 月 1 日前正確答案
D保險金為不喪失價值無請求期限
C正確答案
保險金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故自112/5/1起算至114/5/1前須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某甲112/5/1知悉事故,時效至114/5/1屆滿。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金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故自112/5/1起算至114/5/1前須請求。
看到「保險金請求權時效」直接想『2年』,從知悉事故發生日起算。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6個月並非保險法時效規定,可能與民法短期時效或通知期限混淆,保險金請求權時效為2年。
B✕ 陷阱
1年是民法部分短期時效(如租金),也是要保人告知義務解除權行使期限,但非保險金請求權時效。
C✓ 正確
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某甲112/5/1知悉事故,時效至114/5/1屆滿。
D✕
「不喪失價值」指的是保單現金價值準備金概念,與請求權時效無關,保險金請求權仍有2年消滅時效。
保險法重要時效與期限
| 事項 | 期限 | 起算點 | 法條 |
|---|
| 保險金請求權 | 2年 | 得請求之日 | 保險法§65 |
| 危險通知義務 | 5日內 | 知悉危險發生 | 保險法§58 |
| 解除契約權(告知不實) | 1個月/2年 | 知有解除原因/契約成立 | 保險法§64 |
| 要保人契約撤銷權(壽險) | 10日內 | 收到保單翌日 | 示範條款 |
本題最易錯在把「通知義務5日」「解除權1個月」與「請求權2年」混為一談。保險法§65明定由保險契約所生權利時效為2年,非民法一般15年時效,也非1年短期時效。112/5/1身故且同時知悉,往後推2年即1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