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6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並指定派赴國外工作的乙為受益人。後來乙因車禍陷入昏迷,而甲聽聞此事,一時心急致心肌梗塞竟撒手人寰,但乙卻奇蹟式甦醒,至病癒歸國,始知甲已身故。則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A契約生效時
B被保險人死亡時
C受益人知情時正確答案
D通知保險人時
C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應從「請求權人知悉得行使請求權時」起算,本題受益人乙甦醒歸國知情時,才能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故時效從乙知情時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明定請求權人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消滅時效;受益人乙原本昏迷不知保險事故,待病癒歸國知悉甲身故,才實際得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效自此起算,符合保護善意請求權人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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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消滅時效應從「請求權人知悉得行使請求權時」起算,本題受益人乙甦醒歸國知情時,才能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故時效從乙知情時起算。
時效起算採「知悉主義」——權利人不知情就無法行使,自然不能起算。乙昏迷不知甲死亡,醒來知情才開始算。
逐選項分析
A✕
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請求權根本不存在,當然無從起算消滅時效。
B✕ 陷阱
甲死亡雖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點,但受益人乙當時昏迷不知情,事實上無法行使請求權,依保險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應自請求權人知悉時起算,故非死亡當下。
C✓ 正確
保險法明定請求權人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消滅時效;受益人乙原本昏迷不知保險事故,待病癒歸國知悉甲身故,才實際得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效自此起算,符合保護善意請求權人之意旨。
D✕
通知保險人是行使請求權的後續行為,並非時效起算點;時效起算以「得行使請求權」為準,不以是否已通知為條件。
保險金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的判斷
| 情形 | 起算時點 | 理由 |
|---|
| 請求權人知道事故發生 | 事故發生時 | 已能立即行使請求權 |
| 請求權人非因過失不知情(如本題昏迷) | 知悉時 | 事實上無法行使,不應使其受時效不利益 |
| 契約生效但事故未發生 | 尚未起算 | 請求權尚未存在 |
本題陷阱在於誘導考生選「被保險人死亡時」,因為那是保險事故發生的客觀時點。但消滅時效的核心是「權利人能否行使權利」,受益人乙昏迷不知情、客觀上無法行使請求權,自不應使時效對其進行;待乙知情才能起算,這正是題目刻意設計乙昏迷又甦醒的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