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6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額150萬元的死亡保險,並指定乙、丙、丁三人為身故受益人。事後乙、丙二人共謀殺害甲致死,則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保險金?
A給付乙、丙、丁各50萬元
B給付乙、丙各75萬元
C給付丁50萬元,餘100萬元解交國庫
D給付丁150萬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其應得部分由其他未參與受益人取得,無人受益時才歸入遺產。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丙故意致甲於死,喪失受益權;丁為未參與犯罪之合法受益人,由其單獨取得全部150萬元保險金。此為實務通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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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其應得部分由其他未參與受益人取得,無人受益時才歸入遺產。
乙丙謀殺甲→喪失受益權;丁為唯一合法受益人,獨得全部保險金150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以為受益人地位不受故意殺害影響而平均分配。實則乙、丙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依保險法喪失受益權,不得受領保險金。
B✕ 陷阱
完全顛倒:讓加害人乙、丙反而獨得保險金,明顯違反「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不法行為獲利」原則,且丁為善意受益人豈能被剝奪。
C✕ 陷阱
混淆「無受益人」與「部分受益人喪失」。僅於全部受益人皆喪失受益權且無其他受益人時,保險金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並非解交國庫。
D✓ 正確
乙、丙故意致甲於死,喪失受益權;丁為未參與犯罪之合法受益人,由其單獨取得全部150萬元保險金。此為實務通說見解。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法律效果
| 情境 | 受益權歸屬 | 法律效果 | 依據 |
|---|
| 部分受益人加害 | 加害者喪失 | 由其他受益人取得 | 保險法§121 |
| 全部受益人加害 | 全部喪失 |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保險法§121 |
| 要保人故意致死 |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法§121 II |
| 被保險人自殺 | 原則不賠/契約約定 | 視契約條款 | 保險法§109 |
考生易誤以為乙、丙喪失的部分應歸國庫或由全體繼承人分。實際上保險法§121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受益權,其應得部分由「其他受益人」承受,僅在全部受益人皆喪失時才歸入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