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0 年第 2 題單選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 2,000 萬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訂約時其法定繼承人有妻丙,長子丁(已成年)。嗣於契約存續期間,又得一女戊。隨後甲車禍死亡,因甲留有債務,丙遂在法定期間內為自己及戊拋棄繼承,並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丁則否認丙、戊之受益權,請問保險公司應向何人給付保險金?
A只應給付丁
B只應給付丙、丁
C只應給付丁、戊
D應給付丙、丁、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人身保險受益人地位獨立於繼承權,拋棄繼承不影響保險金受益;指定「法定繼承人」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丁、戊於甲死亡時均為法定繼承人,皆具受益人地位。縱丙、戊拋棄繼承,僅喪失對甲遺產的繼承權,不影響保險契約上獨立的受益權,保險金應平均給付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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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身保險受益人地位獨立於繼承權,拋棄繼承不影響保險金受益;指定「法定繼承人」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準。
秒解:保險金非遺產 → 拋棄繼承 ≠ 拋棄受益權;法定繼承人範圍以「被保險人死亡時」認定,戊已出生算數。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以為丙、戊拋棄繼承後就失去受益人地位。但保險金請求權是基於保險契約的受益權,非繼承權,兩者分屬不同法律關係。
B✕
漏掉戊。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甲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為準,戊此時已出生,當然包含在內。
C✕ 陷阱
忽略丙的受益人身分。丙雖為自己拋棄繼承,但保險金並非被保險人遺產(保險法§112),丙仍以配偶身分為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受益人。
D✓ 正確
丙、丁、戊於甲死亡時均為法定繼承人,皆具受益人地位。縱丙、戊拋棄繼承,僅喪失對甲遺產的繼承權,不影響保險契約上獨立的受益權,保險金應平均給付三人。
保險金 vs 遺產 對照
| 項目 | 保險金(指定受益人) | 遺產 |
|---|
| 法律性質 | 受益人原始取得 | 繼承人繼受取得 |
| 債權人追及 | 不得扣押(§112) | 可為清償對象 |
| 拋棄繼承影響 | 不受影響,仍可領 | 喪失繼承權 |
| 確定時點 | 保險事故發生時 | 被繼承人死亡時 |
考生易把「拋棄繼承」誤當成「拋棄受益權」。保險法§112明定以指定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金不計入遺產;受益人地位與繼承人地位雖可重疊,但法律效果各自獨立,拋棄一個不等於拋棄另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