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便利商店店員,嗣後甲考取消防人員特考,即辭去原職,受訓後經分發為消防人員。甲於上任前通知乙保險人其職業變更一事,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之後,乙得向甲為下列何者之主張?
A乙得解除契約
B乙得撤銷契約
C乙得提議另訂保險費或終止保險契約正確答案
D乙得請求減少保險金額
答案與詳解
依保險法第59、60條,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應通知;保險人得「提議另訂保費」或「終止契約」。消防員危險高於店員,屬危險增加,正是本條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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