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4 題單選題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危險雖增加,但損害之發生倘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要保人不負通知義務正確答案
B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不問其危險是否已達於應增加保險費之程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C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5日內通知保險人
D保險人接獲危險增加之通知後繼續收受保險費者,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A正確答案
依保險法規定,危險增加若不影響保險人負擔,要保人免除通知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雖增加,但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要保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保險法規定,危險增加若不影響保險人負擔,要保人免除通知義務。
判斷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主觀行為致危險達增加保費程度須「先」通知;客觀事由致危險增加須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若保險人知悉後仍收保費則「喪失」解約或加費權利。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雖增加,但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要保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B✕ 陷阱
依保險法第59條第2項,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必須「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時,才須先通知保險人,並非不問程度皆須通知。
C✕
依保險法第59條第3項,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客觀危險增加),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而非5日。
D✕ 陷阱
依保險法第60條第2項,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即喪失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之權利(即視為同意維持原契約)。
關鍵知識表
| header | content |
|---|
| 危險增加類型 | 主觀危險增加(要保人/被保險人行為所致):須達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程度,應「先」通知。
客觀危險增加(非要保人/被保險人行為所致):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 |
| 免除通知義務 | 危險雖增加,但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免除通知義務。 |
| 保險人權利喪失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費或給付賠償,喪失終止契約或另定保費之權利。 |
保險法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有個重要門檻:只有「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事故發生之估計」才需要通知,如果危險增加根本不影響保險人評估跟負擔,要保人根本不用講。實務上最常搞混的是時間點規定,保險人知道危險增加後必須在一個月內主張解約或加費,超過就失權了,不是十日也不是其他天數。判斷重點在於:先看危險增加程度有沒有達到會讓保險人想調保費或解約的等級,沒達到就免通知;達到了但保險人知情後拖過一個月沒動作,契約照舊不能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