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年齡不實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但保險人無須退還所繳保險費
B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不得選擇以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之方法,以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
C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正確答案
D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無須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C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22條:年齡不實超過承保限度→契約無效且退還保費;少繳→補繳或比例減額;多繳→退還溢繳。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第122條第2項但書: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保費,而是按比例給付保險金。符合現行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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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122條:年齡不實超過承保限度→契約無效且退還保費;少繳→補繳或比例減額;多繳→退還溢繳。
記口訣:超限退費、少繳可補、多繳要退。事故發生後若可歸責要保人,不得再補繳。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保險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年齡超過承保限度者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而非不退還。「契約無效但不退費」是常見陷阱。
B✕
保險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年齡不實致少繳保費者,要保人「得」選擇補繳短繳保費,或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以維持契約效力。本選項「不得選擇」說反了。
C✓ 正確
保險法第122條第2項但書: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保費,而是按比例給付保險金。符合現行條文規定。
D✕ 陷阱
保險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年齡不實致多繳保費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保險人不得保留溢繳保費,否則屬不當得利。
保險法第122條: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三種效果
| 情形 | 效果 | 補救方式 | 退費 |
|---|
| 真實年齡超過承保限度 | 契約無效 | 無 | 退還所繳保費 |
| 少繳保費(事故前) | 契約有效 | 補繳 或 比例減額 | — |
| 少繳保費(事故後、不可歸責保險人) | 契約有效 | 按比例給付保險金 | 不得補繳 |
| 多繳保費 | 契約有效 | — | 退還溢繳保費 |
年齡不實的處理,保險法把「能不能保」跟「繳費對不對」分開處理。超過承保年齡限度時契約根本不該成立,所以無效但要退錢,不是懲罰性沒收。沒超限的話就看保費:少繳可以補繳或按實際年齡比例減少保額,保險公司有選擇權;多繳則必須退還溢繳部分。考試最愛反向操作這三種效果,尤其是把「無效但退費」改成「無效不退費」,或把「得選擇補繳或減額」變成「不得選擇」。關鍵判斷:先看年齡有沒有超出承保範圍,再看保費收多收少,分三軌處理,無效跟退費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