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5 題單選題
有關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B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正確答案
C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D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B正確答案
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致死,須保費付足2年以上始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故意自殺則無繳費年期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保險法第109條第3項,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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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致死,須保費付足2年以上始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故意自殺則無繳費年期限制。
看到「犯罪處死/拒捕/越獄」找「付足2年退保價金」;看到「故意自殺」找「無條件退保價金」;看到「要保人故意致死」找「付足2年退保價金」。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此規定並無「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之限制。
B✓ 正確
依保險法第109條第3項,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敘述完全正確。
C✕ 陷阱
依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須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始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選項稱「1年以上」為錯誤。
D✕ 陷阱
依保險法第127條,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僅「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若發生其他非原已存在之疾病,保險人仍須負責。選項漏列限制範圍,敘述不精確。
人壽保險法定免責事由與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條件
| 免責事由 | 給付保險金責任 | 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條件 |
|---|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 不負給付責任 (訂約2年後之特約除外) | 無條件退還 (無繳費年期限制) |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致死 | 不負給付責任 | 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 |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不負給付責任 | 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 |
考題常將「故意自殺」與「犯罪致死」、「要保人故意致死」的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條件混淆。請牢記:只有「故意自殺」是無條件退還保價金,其餘兩者皆須「保費付足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