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犯罪行為或拒捕或越獄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正確答案
B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C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D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A正確答案
傷害保險的免責事由僅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不包含人壽保險才有的「拒捕或越獄」。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保險法第133條規定,傷害保險的免責事由僅有「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並不包含「拒捕或越獄」。「拒捕或越獄」屬於人壽保險(保險法第109條)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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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傷害保險的免責事由僅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不包含人壽保險才有的「拒捕或越獄」。
看到「拒捕或越獄」應立即聯想為人壽保險專屬的免責事由,傷害保險並無此規定,故選項A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保險法第133條規定,傷害保險的免責事由僅有「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並不包含「拒捕或越獄」。「拒捕或越獄」屬於人壽保險(保險法第109條)的免責事由。
B✕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C✕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D✕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16條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傷害保險核心條文速記
| 條文 | 規範重點 | 效果 |
|---|
| 保險法第131條 | 傷害保險定義(意外傷害) | 承保範圍 |
| 保險法第133條 | 故意自殺、因犯罪行為致傷害失能死亡(無拒捕越獄) | 保險人免責 |
| 保險法第134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
| 保險法第135條 | 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 | 含第105條他保書面同意 |
| 保險法第116條 | 保費催告30日未交 | 契約效力停止 |
命題者常將「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的法定免責事由混淆測驗。人壽保險的免責事由包含「故意自殺、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而傷害保險僅有「故意自殺、犯罪行為」,並不包含拒捕或越獄,作答時需特別留意險種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