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9 題單選題
保險業販售之健康保險商品皆有投保年齡之限制,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保險契約之法律效果?
A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正確答案
B保險契約有效
C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D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A正確答案
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年齡限度,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費。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保險法第122條第1項,被保險人年齡不實,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費。這是法條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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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年齡限度,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費。
記口訣:「超齡→無效→退費」。保險法第122條第1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122條第1項,被保險人年齡不實,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費。這是法條明文規定。
B✕
既然超過承保年齡上限,保險人原本就不會承保,契約自始無效,不可能有效。
C✕ 陷阱
陷阱!契約雖無效,但法條明定保險人「應退還」保費,不是沒收。別把「無效」和「沒收保費」劃上等號。
D✕ 陷阱
混淆「解除」與「無效」。超齡情形是契約「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而非保險人「得解除」;且仍須退費。
保險法第122條:年齡不實之三種情形
| 情形 | 契約效力 | 保費處理 | 法條 |
|---|
| 真實年齡超過承保年齡限度 | 契約無效 | 退還所繳保費 | §122 I |
| 年齡不實致保費少收 | 契約有效 | 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 §122 II |
| 年齡不實致保費多收 | 契約有效 | 無息退還溢繳保費 | §122 III |
保險法對年齡不實分三種處理,超齡這種最嚴重:直接無效且要退費。考選部最愛設陷阱是「無效但不退費」,誤導考生以為既然契約無效就什麼都不用還;或把「無效」偷換成「得解除」,讓人以為保險人還要主動解約。關鍵判斷:超過承保年齡限度=自始客觀不能承保,契約當然無效,但被保險人沒有過錯,保險人收了不該收的錢就要退。這跟未達最低年齡(減保額)、誤報年齡(調保費)完全不同層級,要分清楚三種情形各自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