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7 題單選題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有保險單質借權,下列有關敘述何者正確?
A要保人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B要保人保險費付足1年以上者,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正確答案
C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終止契約
D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20條:人壽/年金保險繳費滿1年,要保人可以保單質借;但年金給付期間不得質借或終止。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要保人繳付保險費達1年以上者,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這就是「保單質借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120條:人壽/年金保險繳費滿1年,要保人可以保單質借;但年金給付期間不得質借或終止。
記「1年可借、年金給付期不得借不得終止」即可秒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2年」。保險法第120條明定繳費滿「1年」即可質借,不是2年。常與解約金相關規定混淆。
B✓ 正確
正確。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要保人繳付保險費達1年以上者,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這就是「保單質借權」。
C✕
錯誤。保險法第135-4條準用第119條但書,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以保障年金制度穩定運作。
D✕ 陷阱
錯誤。保險法第135-4條準用第120條,但年金給付期間不得以保單為質借款,避免影響年金給付功能。
人壽/年金保險保單質借權重點
| 項目 | 要件 | 法條 | 備註 |
|---|
| 質借權 | 繳費滿1年以上 | 保險法§120 | 以保單為質 |
| 保險人給付期限 | 接到通知後1個月內 | 保險法§120 | 逾期視為允許 |
| 年金給付期間 | 不得質借、不得終止 | 保險法§135-4 | 保障年金功能 |
保單質借權的核心在於「時間點決定權利」。法條保障要保人在繳費滿1年後,可用保單價值週轉資金,但年金一旦進入給付期,保單就轉為「只出不進」狀態,此時不能質借也不能終止契約。出題者最愛考兩個陷阱:一是把「1年」竄改成「2年」或「3年」,二是混淆累積期與給付期的規則——明明給付期已經禁止質借,選項卻寫「仍得質借」。判斷關鍵就看「年金開始給付了沒」:還在累積期就能借,已經在領年金就什麼都不能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