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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物權取得時效考點:猶豫期間混淆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該一個月的法律性質為何?

A取得時效
B猶豫期間
C除斥期間正確答案
D消滅時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64條解除權的一個月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期間經過解除權消滅且不得中斷。

逐選項解析

A取得時效物權取得時效✕ 錯誤
取得時效是因一定期間繼續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權利的制度(如動產5年、不動產10或20年),屬物權法概念,與保險契約解除權無關。
B猶豫期間猶豫期間混淆✕ 易錯陷阱
猶豫期間(Cooling-off Period)是指人身保險契約成立後給予要保人10日審閱撤銷的權利,是消費者保護概念,與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間完全不同。
C除斥期間✓ 正確
D消滅時效✕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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