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甲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並約定即使甲故意自殺,壽險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若甲於訂約後滿一年時,因得知罹患癌症而故意自殺,試問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
A保險公司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B保險公司應負減半給付保險金之責
C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正確答案
D保險公司應將保險金給付予甲的繼承人
C正確答案
壽險契約得約定自殺仍給付,但須契約訂立滿二年後之自殺才有效力;本題僅滿一年,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保險法第109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原則不給付;雖可特約給付,但契約須訂立滿二年。本題僅滿一年即自殺,特約尚未生效,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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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壽險契約得約定自殺仍給付,但須契約訂立滿二年後之自殺才有效力;本題僅滿一年,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看到「自殺條款」反射想到「滿二年」這個門檻,本題只有一年,直接選不給付。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雖有特約自殺給付,但依保險法第109條第2項,該特約須契約訂立滿二年後才生效。本題只滿一年,尚未達生效門檻,故不應給付。
B✕
保險法並無「減半給付」之規定,此為干擾選項。自殺條款只有「全額給付」或「不給付」二種,沒有中間值。
C✓ 正確
依保險法第109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原則不給付;雖可特約給付,但契約須訂立滿二年。本題僅滿一年即自殺,特約尚未生效,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D✕ 陷阱
既然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自然也不會給繼承人。此選項混淆「身故受益」與「自殺除外」的法律效果。僅在應給付情形下,無指定受益人時才可能歸繼承人。
壽險自殺給付規則(保險法第109條)
| 情形 | 是否約定給付 | 契約時間 | 結果 |
|---|
| 故意自殺 | 無特約 | 不論 | 不給付(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故意自殺 | 有特約 | 未滿2年 | 不給付(本題) |
| 故意自殺 | 有特約 | 滿2年後 | 應給付保險金 |
| 精神障礙致死 | — | 不論 | 應給付 |
本題陷阱在「一年」vs「二年」的數字。學生看到「有約定自殺給付」就直覺選A,忽略保險法第109條第2項明定特約須契約訂立「滿二年」才生效,目的在防止帶病或蓄意投保後短期自殺詐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