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於 110 年 1 月 1 日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丙壽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約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指定其子丁為受益人,乙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故意自殺死亡,則依保險法之規定,丙壽險公司的給付責任為何?
A給付死亡保險金 500 萬元
B僅須返還已繳付之保險費
C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應返還正確答案
D無須負任何給付之責任
C正確答案
保險契約訂立未滿2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但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本題投保未滿2年即自殺,適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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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契約訂立未滿2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但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看到「自殺」+「未滿2年」→ 返還保價金(C),絕非全無責任(D錯)。
逐選項分析
A✕
契約訂立未滿2年(110/1/1~111/10/31僅約1年10個月)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故不給付500萬。
B✕ 陷阱
陷阱!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非「已繳保險費」。兩者金額與性質不同,這是最常見的混淆題型。
C✓ 正確
正解!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本題投保未滿2年即自殺,適用此規定。
D✕ 陷阱
陷阱!保險人雖免給付保險金,但仍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並非「無須負任何給付責任」。注意「完全免責」與「部分返還」的差異。
被保險人自殺之保險人責任(保險法§109)
| 情形 | 契約期間 | 保險人責任 | 法律效果 |
|---|
| 故意自殺 | 訂約未滿2年 | 不給付保險金 |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故意自殺 | 契約生效滿2年後 | 應給付保險金 | 契約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 精神錯亂自殺 | 不分期間 | 視同意外 | 給付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故意致死 | —— | 不負給付責任 | 有保價金者返還 |
最大陷阱是B選項「已繳保險費」與C「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混淆。保險法§109明文規定返還的是「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金額通常不同,考選部最愛用此偷換概念。另外D選項「無須負任何給付」也是常見陷阱,忽略保價金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