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3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債務人對債權人有保險利益
②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
③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④合夥人甲乙丙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甲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此舉會導致保險契約無效
A正確答案
保險利益移轉時契約隨同移轉,為保險法第18條核心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僅③正確。保險法第18條明定,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保障受讓人權益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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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利益移轉時契約隨同移轉,為保險法第18條核心規定。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才有保險利益(顛倒);②無保險利益是契約失效非解除;④合夥讓與保險利益契約仍有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僅③正確。保險法第18條明定,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保障受讓人權益不中斷。
B✕ 陷阱
①錯誤:應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6條之生活費、教育費或債權基礎),而非反向。債務人對債權人並無保險利益。
C✕
④錯誤:依保險法第19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並非無效。
D✕ 陷阱
①④皆錯。特別注意②「無保險利益」的法律效果是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而不是「解除契約」,這是常見陷阱用語。
保險利益相關條文速記
| 條號 | 情境 | 法律效果 | 考點 |
|---|
| §14 | 財產上現有利益 | 有保險利益 | 所有權人、債權人 |
| §17 | 要保人無保險利益 | 契約失其效力 | 非解除! |
| §18 |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 | 仍為受讓人利益存在 | 本題正解 |
| §19 | 合夥人讓與保險利益 | 契約不失效 | ④錯誤點 |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利益與契約「同進退」:利益在,契約跟著走;利益沒了,契約自動失效。實務常考兩個混淆點:第一,債權保險的利益方向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而非反向,誰有損失風險誰才有保險利益;第二,保險利益消滅時契約是「當然失效」不需任何人主張,千萬別跟需要當事人行使的「解除權」搞混。記住判斷核心:有沒有「承擔損失的經濟上利害關係」,這才是保險利益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