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26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為保險契約無效之事由?
A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B要保人惡意為複保險
C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D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保險契約無效事由法有明文;怠於通知僅生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問題,非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保險法第57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應通知事項怠於通知者,他方得『解除契約』,而非契約無效。解除與無效法律效果不同,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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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契約無效事由法有明文;怠於通知僅生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問題,非無效。
無效 vs 其他效果:違反誠信告知→解除;怠於通知→賠償;標的已滅/惡意複保→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105條明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屬法定無效事由。
B✕
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惡意)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目的在防止道德危險與不當得利。
C✕
保險法第51條第1項,訂約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無效(雙方皆不知者除外)。欠缺射倖性基礎。
D✓ 正確
保險法第57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應通知事項怠於通知者,他方得『解除契約』,而非契約無效。解除與無效法律效果不同,此為本題正解。
保險契約無效 vs 解除事由對照
| 事由 | 法條 | 法律效果 | 關鍵字 |
|---|
| 第三人死亡險未經被保人書面同意 | §105 | 無效 | 書面同意 |
| 惡意複保險 | §37 | 無效 | 故意複保 |
|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消滅 | §51 | 無效 | 無射倖性 |
| 怠於通知應通知事項 | §57 | 得解除契約 | 解除非無效 |
|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64 | 得解除契約 | 告知不實 |
考生易將『怠於通知』誤認為契約無效事由。實則保險法第57條明文規定為他方『得解除契約』,屬形成權行使,與無效(自始不生效力)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務必區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