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 110 年 · 第 1 題 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110 年 第 1 題 單選題
A 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B 人壽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但在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中,故意隱匿自己為 B 型肝炎之帶原者。訂約後 2 個月,(1)若 A 即因肝癌身故。請問,B 公司可否以 A 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2)若 A 即因車禍身故。請問,B 公司可否以 A 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A (1)可;(2)不可 正確答案
B (1)可;(2)可
C (1)不可;(2)可
D (1)不可;(2)不可
A 正確答案
違反告知義務須「與危險發生有因果關係」才能拒賠,B肝隱匿與車禍無關不得解約。
為什麼答案是 A (1)B肝帶原→肝癌有因果關係,B公司可解約拒賠;(2)B肝與車禍無因果關係,依保險法第64條但書,要保人可舉證免除解約效果,B公司不可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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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違反告知義務須「與危險發生有因果關係」才能拒賠,B肝隱匿與車禍無關不得解約。
記住保險法第64條但書:要保人證明危險發生與未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逐選項分析 A ✓ 正確
(1)B肝帶原→肝癌有因果關係,B公司可解約拒賠;(2)B肝與車禍無因果關係,依保險法第64條但書,要保人可舉證免除解約效果,B公司不可拒賠。
B ✕ 陷阱
忽略保險法第64條但書的因果關係要件。車禍與B肝無關,即使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不能一律解約。
C ✕
答案顛倒。肝癌明顯與B肝帶原有因果關係,這正是保險公司可以解約的典型情況,不可能「不可」解約。
D ✕ 陷阱
誤以為只要有因果關係無關就一律不可解約。肝癌與B肝有因果關係時,保險公司當然可以依第64條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64條違反告知義務之效果 要件 說明 本題適用 結果 故意隱匿/過失遺漏 要保人主觀違反告知 A故意隱匿B肝 ✓成立 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 客觀上影響承保評估 B肝屬重大健康事項 ✓成立 與危險發生有因果關係 未告知事項導致事故 肝癌:有;車禍:無 分別判斷 2年除斥期間內 契約訂立後2年內 訂約後2個月 ✓在期限內
考生常誤以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一律可解約拒賠」,忽略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要保人證明危險發生與未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者,不得解除契約。此為保護被保險人的重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