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B 人壽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但在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中,故意隱匿自己為 B 型肝炎之帶原者。訂約後 2 個月,(1)若 A 即因肝癌身故。請問,B 公司可否以 A 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2)若 A 即因車禍身故。請問,B 公司可否以 A 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A(1)可;(2)不可正確答案
B(1)可;(2)可
C(1)不可;(2)可
D(1)不可;(2)不可
答案與詳解
(1)B肝帶原→肝癌有因果關係,B公司可解約拒賠;(2)B肝與車禍無因果關係,依保險法第64條但書,要保人可舉證免除解約效果,B公司不可拒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