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實務概要107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甲為要保人,以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100萬元,丙、丁同為受益人,丁故意致乙於死,則丙可領取保險給付若干?
A50萬元
B100萬元正確答案
C保單價值準備金
D無領取保險金之權利
B正確答案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受益權,但其他受益人仍可領取全額保險金。
為什麼答案是 B
保險法第121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喪失受益權。丁喪失後,保險金全由丙一人領取,故丙可領全額100萬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受益權,但其他受益人仍可領取全額保險金。
保險法第121條:丁喪失受益權後,其應得部分由丙承受,丙獨得100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以為丙丁各半,丁喪失後丙只能拿自己那一半50萬。錯!丁喪失受益權後,其應得部分由其他受益人承受,非歸入遺產。
B✓ 正確
保險法第121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喪失受益權。丁喪失後,保險金全由丙一人領取,故丙可領全額100萬元。
C✕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全體受益人均喪失受益權、或無受益人時,才返還給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題丙未犯罪,仍有受益權。
D✕ 陷阱
丙並未參與殺害行為,不受丁犯行牽連,仍保有受益權。喪失受益權是個人事由,不會連坐。
保險法第121條:受益人故意致死的效果
| 行為人 | 效果 | 保險金歸屬 | 依據 |
|---|
| 受益人故意致死(未遂亦同) | 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 由其他受益人承受 | 保121 |
| 全部受益人皆故意致死 | 全員喪失受益權 |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應得之人 | 保121 |
| 要保人故意致死 |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121 II |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 原則不賠(2年條款例外) | 依契約約定 | 保109 |
最容易中招的是A選項50萬。考生以為丙丁各半,丁犯罪後丙只能拿自己那半。但保險法第121條設計是:犯罪受益人喪失的部分由其他受益人「承受」,不是歸遺產也不是消滅,所以丙獨得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