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6 年第 5 題單選題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時間不行使而消滅?
A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不行使,解除權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保險法第64條第3項明定,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屬短期除斥期間,督促保險人儘速行使。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不行使,解除權消滅。
記口訣:告知義務解除權「一月除斥、二年斷頭」。知道後1個月、契約訂立後2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保險法第64條第3項明定,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屬短期除斥期間,督促保險人儘速行使。
B✕
6個月並非保險法第64條規定的期間,為混淆選項。
C✕ 陷阱
1年是常見民法請求權時效陷阱,但保險法第64條的主觀除斥期間是1個月,不是1年,易誤選。
D✕ 陷阱
2年是「契約訂立後」的客觀除斥期間(保險法第64條第3項後段),與題目問的「知有原因後」不同,考生最易混淆。
保險法第64條解除權除斥期間
| 類型 | 起算點 | 期間 | 性質 |
|---|
| 主觀除斥 | 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時 | 1個月 | 督促儘速行使 |
| 客觀除斥 | 契約訂立後 | 2年 | 保障要保人安定 |
保險法第64條規定兩種期間:「知有原因後1個月」與「契約訂立後2年」。本題問的是前者,若沒看清楚「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容易誤選D的2年。兩者一為主觀、一為客觀除斥期間,必須搭配起算點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