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若有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正確答案
D國家賠償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為例外
C正確答案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公務員,但賠償義務機關仍是委託機關,不是受託者本身。
為什麼答案是 C
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公務員」(國賠法第4條),但賠償義務機關是「委託機關」而非受託者本人。此為最經典陷阱,考選部最愛這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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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公務員,但賠償義務機關仍是委託機關,不是受託者本身。
記住口訣:「委託出去,責任留下」——委託機關才是賠償義務機關。
逐選項分析
A✕
國賠法第9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
國賠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此為國家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敘述正確。
C✓ 正確
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公務員」(國賠法第4條),但賠償義務機關是「委託機關」而非受託者本人。此為最經典陷阱,考選部最愛這樣考!
D✕
國賠法第7條明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敘述正確。
國家賠償法重要條文速記
| 條文 | 重點 | 關鍵字 | 常考陷阱 |
|---|
| 第2條 | 公務員違法+故意過失→國賠;重大過失→求償 | 求償權 | 輕過失不求償 |
| 第3條 |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國賠(無過失) | 無過失責任 | 不論故意過失 |
| 第4條 | 受委託者視同公務員,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委託 | 受託者≠義務機關 |
| 第7條 | 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金錢原則 | 不是回復原狀為原則 |
| 第9條 | 賠償義務機關為公務員所屬機關 | 所屬機關 | 不是上級機關 |
C 選項混淆「視同公務員」與「賠償義務機關」兩個概念。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在執行公權力時視同公務員沒錯,但真正的賠償義務機關仍然是委託的政府機關。考生若只記得「受委託者視同公務員」就容易誤判此選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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