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5 年第 17 題單選題考點:相對拋棄次序權分配考點:他抵押權人利益保護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如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分得 120 萬元正確答案
B丙分得 120 萬元
C丁分得 45 萬元
D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相對拋棄次序權時,拋棄人與受拋棄人之原可受分配額合併後,按兩人債權額比例分配,且不影響其他抵押權人。

逐選項解析

A乙分得 120 萬元相對拋棄次序權分配✓ 正確
乙與丁合併原分配額為180萬元,依債權比例(180萬:60萬=3:1)分配,乙應分得135萬元,選項稱120萬元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B丙分得 120 萬元他抵押權人利益保護✕ 錯誤
依民法第870條之1第1項規定,次序權之拋棄不得影響他抵押權人之利益,故第二順位之丙仍依原次序分得120萬元,敘述正確。
C丁分得 45 萬元✕ 錯誤
D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錯誤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

民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50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Exam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