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5 年第 17 題單選題考點:相對拋棄次序權分配考點:他抵押權人利益保護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如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分得 120 萬元正確答案
B丙分得 120 萬元
C丁分得 45 萬元
D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A正確答案
相對拋棄次序權時,拋棄人與受拋棄人之原可受分配額合併後,按兩人債權額比例分配,且不影響其他抵押權人。
逐選項解析
A乙分得 120 萬元相對拋棄次序權分配✓ 正確
乙與丁合併原分配額為180萬元,依債權比例(180萬:60萬=3:1)分配,乙應分得135萬元,選項稱120萬元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B丙分得 120 萬元他抵押權人利益保護✕ 錯誤
依民法第870條之1第1項規定,次序權之拋棄不得影響他抵押權人之利益,故第二順位之丙仍依原次序分得120萬元,敘述正確。
D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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