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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517單選題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如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分得 120 萬元正確答案
B丙分得 120 萬元
C丁分得 45 萬元
D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相對拋棄次序權時,拋棄人與受拋棄人之原可受分配額合併後,按兩人債權額比例分配,且不影響其他抵押權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與丁合併原分配額為180萬元,依債權比例(180萬:60萬=3:1)分配,乙應分得135萬元,選項稱120萬元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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