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10 年第 14 題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動產與不動產。乙分得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不動產,丙、丁各分得價值 300 萬元之動產。惟丙所分得之遺產有瑕疵,經評估後僅價值 100 萬元。丙得向乙請求多少金額之損害賠償?
A0 元
B50 萬元
C100 萬元正確答案
D200 萬元
C正確答案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他繼承人因分割所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丙分得遺產短少 200 萬元,應由乙、丁按所得比例分擔,丙得向乙請求 100 萬元。
逐選項解析
A0 元✕ 錯誤
依民法第1168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對他繼承人因分割所得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丙分得之遺產有瑕疵致價值短少,自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並非 0 元。
B50 萬元✕ 易錯陷阱
50 萬元係丁應分擔之金額(200 萬×300/1200=50 萬),而非乙應分擔之金額。考生若誤選此项,可能係混淆乙、丁之所得比例,或誤將損失按人數平均分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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