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10 年第 12 題單選題考點:非婚生子女與生母考點:虛偽出生登記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無法生育。丙女未婚生子丁。甲、乙、丙合謀偽造丁之出生證明書,將乙填為丁之生母,並由甲、乙為丁辦理出生登記,甲、乙在登記上成為丁之父、母。多年後,甲、乙、丙均死亡,若丁能證明上述事實,則丁得繼承何人之遺產?
A正確答案
丁為丙之非婚生子女,與丙視為婚生子女關係,得繼承丙之遺產;與甲、乙無真實血親,不得繼承。
逐選項解析
A丙非婚生子女與生母✓ 正確
丁為丙之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故丁為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得繼承丙之遺產。
B乙虛偽出生登記✕ 易錯陷阱
乙雖經偽造出生證明登記為丁之生母,但乙與丁間無真實血親關係,亦無收養關係,不成立法定血親,故丁不得繼承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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