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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09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撤銷不溯及既往考點:贍養費請求權

18 歲之甲男與 20 歲之乙女結婚,未得甲男父母同意,嗣後被甲男之母丙訴請法院撤銷婚姻。下列關於撤銷後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女不得對甲男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B乙女即使陷入生活困難,亦不得對甲男主張贍養費
C乙女與丙女之姻親關係消滅正確答案
D乙女與甲男過去共同生活時,曾扶養甲男,乙女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姻親關係因撤銷而向將來消滅,故乙女與丙女之姻親關係消滅為正確敘述。

逐選項解析

A乙女不得對甲男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撤銷不溯及既往✕ 錯誤
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民法第998條),婚姻關係於撤銷前仍有效存在,故撤銷前已發生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受影響,乙女仍得主張。
B乙女即使陷入生活困難,亦不得對甲男主張贍養費贍養費請求權✕ 錯誤
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婚姻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仍有效。若乙女因撤銷而陷入生活困難,依相關規定仍得主張贍養費,並非絕對不得請求。
C乙女與丙女之姻親關係消滅✓ 正確
D乙女與甲男過去共同生活時,曾扶養甲男,乙女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費✕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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