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09 年第 1 題單選題考點:僱用人責任混淆考點:舉證責任錯誤
甲為法人乙之董事。某日,甲於執行法人職務時,對丙造成損害。下列關於乙之責任敘述,何者正確?
A除非乙可證明選任、監督甲並無過失,否則應與甲負連帶責任
B乙原則上無須負責,除非丙可證明乙選任、監督甲有過失
C乙與甲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正確答案
D因董事係法人之外的獨立個體,故乙無須為甲之行為負責
C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故乙應與甲連帶負責。
逐選項解析
A除非乙可證明選任、監督甲並無過失,否則應與甲負連帶責任僱用人責任混淆✕ 易錯陷阱
此為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推定過失責任),而非第28條法人對董事之侵權責任。法人對董事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係直接負連帶責任,不以選任或監督有無過失為要件。
B乙原則上無須負責,除非丙可證明乙選任、監督甲有過失舉證責任錯誤✕ 易錯陷阱
此敘述將舉證責任倒置且原則上免除法人責任,與民法第28條規定不符。依第28條,法人對於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損害,直接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無須被害人證明法人有選任監督過失。
D因董事係法人之外的獨立個體,故乙無須為甲之行為負責✕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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