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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民航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航務管理科別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436單選題

有關婚姻普通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夫妻之任一方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無庸向戶政機關登記
B夫妻雖互負同居之義務,但命夫妻之一方同居之裁判,不得為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C夫妻之住所,雙方協議不成時,以夫妻共同戶籍地視為其住所
D夫妻之一方濫用日常家務之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夫妻同居義務屬人格自由範疇,僅能請求裁判但不得強制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B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條),但同居涉及人身自由,判決確定後不得強制執行,僅能作為裁判離婚事由。

考點:冠姓須登記考點:同居不得強執考點:住所由法院定考點:對抗善意第三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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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