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僱於丙私立外僑小學,擔任數學老師,約定聘期為3年。甲曾於第一胎生產時請產假,今甲懷第二胎,即將生產,因甲聘約僅剩半年,丙遂要求甲留職停薪,並於期滿後離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只得離職,因為甲曾經請產假,代表丙並無歧視
B丙不得要求甲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並不當然離職正確答案
C小學老師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丙之行為無不合理
D如甲與丙為定期契約,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
答案與詳解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不得強制要求員工育嬰留職停薪,且依第17條,期滿後原則上應使其復職,並不當然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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